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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关于同业竞争问题审核的新标准!

        2019年3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科创板上市审核问答中,提及到了科创板的拟上市主体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存在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其明确了同业竞争限制的范围(主要是考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同时较其他板块的IPO引入了“重大不利影响”的概念。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对发行条件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中的“重大不利影响”,应当如何理解?答: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如存在同业竞争情形,认定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结合竞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等方面,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该类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30%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从以上可至少得出以下两个关键要素:首先,同业竞争的范围主要限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范围内。虽然,这并不代表可以不去考虑其他关联企业(例如控股股东参股的企业等)的同业竞争问题,但从影响的程度来说还是具有一定的尺度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