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19条加快全球资管中心建设:集聚各类私募证券、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集聚各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探索设立支持中小资产管理机构发展的种子基金,鼓励成立股权转让受让基金。 加强资产管理机构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等资产管理机构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拓展境内外业务布局。
丰富固定收益产品种类,加大权益类产品发行力度。 制定专项政策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打造全国基础设施REITs产品发行交易首选地。 丰富商品类基金产品,提升重要大宗商品价格影响力。 加强管理人中管理人(MOM)、基金中基金(FOF)等产品研发。 支持资产管理机构申报上海金融创新奖。
发展绿色股票指数、绿色债券指数以及相关投资产品,开展绿色基金、绿色信托等业务。 鼓励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环境、社会、治理(ESG)信息披露,加强ESG产品研发。 培育碳资产管理机构和专业投资者,推动其积极参与碳市场交易。 推动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碳核算,开发碳基金、碳信托、碳指数、碳远期等碳金融产品,研究气候投融资产品,将上海打造成为联接国内国际的绿色金融枢纽,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推进资产管理机构加大对下一代信息通信、人工智能、区块链、工业互联网、5G等数字技术的运用力度。 鼓励大型资产管理机构在沪设立金融科技子公司、金融科技研发中心等。 支持资产管理机构参与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 推动金融科技企业依法合规为资产管理机构提供销售渠道、投研交易、顾问咨询、合规风控、账管估值、客户服务等领域的服务,研发支持中小资产管理机构中后台运行的通用技术产品。
支持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业务资质。 鼓励本市资产管理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和参股资产管理机构。 推动参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的外资机构管理境内人民币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内资机构参与QFLP试点。 推进QFLP试点机构开展境内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和夹层基金、特殊资产、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等投资。 支持境外知名资产管理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申请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资质。 支持QDLP试点机构投资境外私募基金和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债权、证券市场、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等领域。 探索推动外资资产管理机构用一个主体开展QDLP、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WFOE PFM)等业务。 鼓励试点机构在本市设立全球或区域管理中心,开展跨境双向投资管理。 推动银行理财、保险资管等与试点机构开展合作。 支持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离岸证券投资、离岸基金管理等业务创新,探索发展人民币离岸交易。 在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探索资产管理机构跨境资金管理有效途径,研究与更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离岸金融体系。
将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纳入有关市、区政策扶持范围,在机构开办、人才引进、租购办公用房等方面予以支持。 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相关税收政策。 优化资产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变更等流程,不断提升企业开办运营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