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私募从业人员将纳入禁入对象
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对象和适用情形,将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纳入禁入对象。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将私募基金纳入市场禁入对象,根据第三条的规定,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将私募基金纳入市场禁入对象,根据第三条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负责人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执法单位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其实,近年来随着私募行业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监管部门对私募从业人员早已实施过市场禁入的处罚措施,比如去年11月证监会发布了一份针对昔日私募冠军北京蓝海韬略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苏思通的市场禁入决定书,由于涉及内幕交易,蓝海韬略和苏思通合计被罚没约2125万元、3年市场禁入,在业界曾引发关注。
此次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将私募基金纳入禁入对象,说明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各种乱象更加关注,未来或许会有更多规范私募发展的新规出台,私募基金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氛围,合规运营、稳健发展才是长远之道。
证监会指出,新《证券法》第 221 条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进行了修订,相比原有证券法主要完善了三处:
一是新增“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的限制作为市场禁入内容;
二是将禁止从事证券业务扩展为禁止从事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
三是将不得担任职务的机构类型由“上市公司”扩展为全体“证券发行人”。
此次征求意见稿即是为了贯彻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相关规定,与其实施相配套,同时结合近年来行政执法实践对现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