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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正式发布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新规

2018年11月16日,上交所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正式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同时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11月修订)》。

    在此过程中,上交所广泛吸收市场各方意见,凝聚共识,明确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具体违法情形和实施程序,制定了标准更客观,程序更透明,针对性更强,威慑效果更好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业务规则。退市新规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夯实基础制度,规范市场出口,引导合规发展理念,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一、坚决贯彻证监会决定,上交所切实担起退市实施主体责任

    2018年7月27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强化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根据证监会决定,上交所充分发挥一线监管职能,建立起了权责清晰的决策机制、程序规范和认定标准。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依法对相关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作出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决定。本次退市制度改革,上交所制定并发布了《实施办法》,相应修订了《股票上市规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则。

二、优化证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增强实践操作性

    从证券重大违法退市整个制度设立来看,主要围绕的是相关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否影响上市地位。因此,实施办法围绕上述主旨,在原来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大领域的基础上,进行了类型化规定,明确了4种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即首发上市欺诈发行、重组上市欺诈发行、年报造假规避退市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这4种情形集中围绕违法行为是否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进行规范,相关标准更加明确、客观、细化,为后续执行提供了充分可靠的依据。

三、新增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回应社会期待

    证监会7月27日发布的决定中,新增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应予退市的规定。此前,征求意见时也有意见认为,对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也应纳入强制退市范围。相应地,上交所在退市新规中,明确了这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此类情形的规范逻辑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出现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行为,表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价值取向与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发生严重背离。

    第二,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行为,不仅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的利益,更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利益,为资本市场立法和监管的价值本位所不容。

    第三,上市公司存在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行为,往往会被剥夺生产经营的资格许可,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客观上不应也无法再维持其上市地位。

    在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具体情形方面,主要类型化和具体化为三种情形:

    其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其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

    其三,本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四、严格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程序,明确市场预期

    退市新规设置了比较严谨规范的退市决策和实施程序。

    首先是设置了上市委员会决策机制,规定上市委员会以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对上市公司行为是否严重影响上市地位,是否应当对其实施重大违法退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对相关审议决定,例如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期限、发出认定意见告知书、提出申辩和听证、做出退市决定等环节的期限,均予以了明确。

    其次,给予当事人合理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手段,主要是给予涉嫌重大违法退市的上市公司申请听证、书面陈述和申辩、要求复核等权利,维护了其正当的程序保障权利,保障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再次,明确了重大违法退市的相关环节,即停牌、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将暂停上市期间由一年缩短为六个月,提高了退市实施效率。

五、多举措完善配套机制,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这次退市改革中,在具体的投资者保护措施方面,主要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风险警示制度设计、相关主体权利限制、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在上市公司面临退市风险时,及时督促其对外披露,进行风险揭示。在退市的程序中,设置了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在交易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制。这一系列制度的设计,就是要促使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考虑投资决策与风险承担能力之间的匹配性。除此之外,前一阶段发布的减持规则中,已经规定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机制已经日趋成熟,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力度也逐步加大,投资者可以通过司法渠道实现利益诉求。实践中,已有不少个案的投资者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

六、明确规则衔接安排,保障退市新规平稳实施

    这次新规发布后,为保障新规平稳实施,在新老规则衔接上作了比较具体的安排:

    一是证监会《决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则;《决定》施行后,上市公司被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上市公司因其该等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均适用新规。

    二是关于年报造假重大违法新老划断的起算时点。考虑到重大违法退市制度系2014年11月证监会发布退市改革若干意见后才正式实施,因此以2015年的年度报告作为《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年报造假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新老划断的起算点,即追溯后自2015年起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才予以退市,而2014年及其以前年度的财务情况不再考虑。

    三是关于在新规实施前已经完成重组上市的规则适用。如果重大违法的上市公司在新规实施前已经“脱胎换骨”,公司控制权、主营业务等均发生了变化,再予退市不尽合理。对此,《实施办法》施行前,重大违法上市公司已经合法合规完成重组上市,且重大违法事项均发生在该次重组上市之前,也与该次重组上市无关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不对其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后,重大违法上市公司再进行重组上市的,仍将严格按照新规实施强制退市。重组方应当做好尽职调查,避免因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前的重大违法行为而被强制退市。

    四是关于重新上市制度的新旧适用安排。新规实施前,已因重大违法被本所决定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司,在新规施行后36个月内申请重新上市的,仍适用原规则。

七、落实上位法要求,同步修订上市规则相关内容

    这次《股票上市规则》修订,除了落实证监会决定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和明确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实施程序,还增加了落实《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有关内容。主要是丰富交易所一线监管的手段,新增了上交所对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调阅检查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工作资料等监管手段,还规定了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等日常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类型。同时,强化对纪律处分对象的权利保护,明确了当事人在纪律处分中的听证权利及对纪律处分的复核权利。针对《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其他修订内容,也相应予以落实,包括明确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是上交所的重要监管依据,将本规则适用对象的范围扩大至发行人和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

    另外,根据证监会修订后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将上市规则中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表述统一修改为“非标准审计意见”,取消了对因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披露规范而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实行停牌处理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取消恢复上市保荐人主办券商资格要求,并规范董监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