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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企业无形资产出资瑕疵问题的探讨与解决

在科技类公司的实收资本中,普遍存在无形资产出资入股的现象,以前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不得高于70%的出资比例,新的公司法出台后该限制取消,使得一些新成立的科技性企业使用无形资产出资的现象和比例越来越高。
 一、无形资产出资现状与动因 
      在科技类公司的实收资本中,普遍存在无形资产出资入股的现象,新的公司法出台取消了无形资产不得高于70%的限制,使得一些新成立的科技性企业使用无形资产出资的现象和比例越来越高。
      企业之所以选择用无形资产出资主要由于以下二点:1、对于新设公司,初始创业资金比较少,又考虑到后续引入外部投资者的需求,注册资金不能过小,故使用某 些专利权、著作权或非专利技术评估后作价后投入公司,起到不用投入太多的现金就可以增大注册资本的好处;2、无形资产入账后的摊销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无 形资产出资似乎是一举二得,但对于以后进入资本市场却隐藏着较大的风险。
      二、无形资产出资的瑕疵和风险
      股东以无形资产评估后作价出资,如何保证无形资产的产权清晰和作价公允,是一个实务中较难界定的问题。从理论讲看,专利权属人是谁,产权就应该归谁,但是 有些专利是利用职务发明产生的,或者投入的是非专利技术,如技术秘密等,如此对于产权的界定就存在着不确定性。再来看作价的公允问题,一般认为有了证券资 格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就可以解决出资作价的公允问题,然而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一般是收益法来测算的,收益法测算的基础是要用该无形资产未来预计能产生的 现金净流入和预计的折现率来计算的。由于未来的现金流和折现率都是预测的。多数情况是企业内部人员提供的一些行业信息和产品市场情况,评估人员根据上述信 息结合相应的折现率计算得出的评估值,故评估过程的独立性存在较大的疑问,导致评估结果的公允性不易确定。
       在实务中,存在的产权和作价方面的瑕疵主要如下:
       1. 股东将公司实际拥有的技术,评估后用于对公司增资,本质上是公司的资产的重估入账。
       2. 股东与公司拥有相似的技术,股东用相似的技术用于出资,但其技术来源不清楚,相似技术的实质性区别难以界定。
       3. 股东出资的技术可能与其他机构相关,如与原任职单位可能存在职务发明的纠纷。
       4. 出资的无形资产与公司业务无关,根本没有价值,用该无形资产出资后,公司从来没有使用过该无形资产。
       5. 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明显过高。无形资产投入使用,产生出的产品对外销售达到稳定状态后,现金流入折现后远远达不到评估时点的估计数,则可以推出当时入账的评估价格很可能不公允。
       无形资产的产权瑕疵和作价瑕疵,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出资不实。出资不实是一个非常严重的法律问题,根据证监会审核要求,IPO公司如果存在严重的出资不实,很可能需要纠正后36个月才能重新进行IPO申报。
三、出资瑕疵问题的常规解决方法和会计处理
       对于出资瑕疵,首先要论证其是否属于出资不实。对于产权瑕疵,应从技术来源、技术本身的区别等方面加以论证,以证实股东拥有产权的合法性和独立性;对于作 价瑕疵,则应强调无形资产在验资日的评估过程的独立性和评估结论的公允性,企业切勿在评估过程中引导评估机构,使得无形资产作价严重偏离其本身价值。
       PE机构在对拟投资企业尽调时,若发现被投资企业无形资产出资存在上述产权和作价上的瑕疵,且该瑕疵是比较重大的,就应该建议拟投资企业通过“出资置 换”,补足不实出资。所谓“出资置换”,是在无形资产出资不实的情况下,股东重新用货币资金来替换出资,整体不实的,原有投入全部置换,部分出资不实的则 部分置换。具体处理上,补足日之前,应冲销无形资产和相关的摊销,并以对股东的“其他应收款”挂账,补足资金到位后,再冲销挂账的其他应收款。需要注意的 是由于无形资产在置换之前已进行了摊销和抵扣了所得税,所以上述调整还要考虑所得税的补税问题。
       实务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出资瑕疵经论证后认为不构成出资不实,但出于在上市审核过程中存在不被认可的风险,IPO公司的股东仍然以现金弥补了相关的出资。由于性质上并不属于出资置换,只能理解为股东损赠,在会计上计入资本公积处理。
四、非常规解决方法-企业架构重组投资解决方法
       现实中并非所有的被投资企业都有足够的货币资金来置换出不实的无形资产。可能被投资企业的无形资产的确有很高的价值,而且PE机构也认同该无形资产的价 值,但该价值很难形成有力的证据(如PE投资机构和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协议或外部第三方的评估结论),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价值。在双方都很有意向达成投资协 议,但又不能通过常规方法来规避无形资产的出资障碍时,我们可以另辟蹊径,通过重构企业组织架构以买卖无形资产的方式,来解决无形资产出资的障碍和最终的 投资目的。
       具体的操作思路是:PE投资机构(以下简称甲)和原被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乙)共同成立一家新的公司(丙),甲先将谈判好的溢价入股资金注入丙,乙可以先缴 入少量的认购股份的资金,即不同比例实缴注册资本,主要为了缓解乙的资金压力。待丙注入资金后向乙购买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同时约定将客户资源等其他无 形的资源无偿给丙使用,并且乙以后不再经营相关的业务。乙通过卖出自己的核心资产获得货币资金后,在将约定的投资款打入丙。最终实现投资款、资产和资源集 中到新的丙公司,并以买卖形式代替无形资产出资,当然最终的经营和业绩都要体现在新设立的丙公司,原来的被投资企业将作为控股公司的形式存在。  

作者:浙大科发投资二部副总经理  邬天禄